常見問題
- 「《條例》」指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
- 「上訴委員會」指根據《條例》第83(1)條所設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上訴委員會;
- 「《規則》」指根據《條例》第91(1)條所訂立的上訴委員會《實務及程序規則》;
- 「上訴」指申請人或指明文書持有人就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或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作出《條例》第84(1)條所述的任何決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訴;
- 「上訴人」指提出上訴的申請人或指明文書持有人,視屬何者而定;
- 「發牌委員會」指根據《條例》第8(1)條所設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
- 「食環署署長」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 「答辯人」指發牌委員會或食環署署長,視屬何者而定;
- 「指明文書」指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及
- 「秘書」指根據《條例》第83(6)條所委任的上訴委員會秘書。
- 關於上訴委員會
- 提出上訴
- 時限
- 送達文件
- 聆訊
- 關於上訴委員會
-
上訴委員會委員團的組成?
上訴委員會目前有22名委員團成員,包括1名主席、3名副主席及另外18名委員。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委員具資格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委員團成員來自不同專業界別,並具備參與公共和社會服務經驗(包括其他上訴委員會/審裁處)。 -
有多少名委員團成員聆訊每宗上訴?
為聆訊上訴,上訴委員會由1名主持上訴聆訊的審裁官,以及4名由該審裁官挑選的委員團成員組成。根據《條例》第83條及第85條,審裁官必須由具資格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的上訴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團成員擔任。如主席/副主席/委員團成員在有關上訴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則不得擔任審裁官。如委員團成員在有關上訴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則審裁官不得挑選該成員聆訊該宗上訴。
- 提出上訴
-
若申請人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逾期(在2018年3月29日後)向發牌委員會遞交指明文書的申請,而發牌委員會根據《條例》第14(6)條決定拒絕考慮該逾期申請,該申請人可否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申請人或指明文書持有人可就《條例》第84(1)條所述的發牌委員會或食環署署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條例》第84(1)條所列的決定並不包括《條例》第14(6)條所作的決定。故此,若逾期申請遭發牌委員會拒絕,申請人不能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可如何提出上訴?
該人須以書面向上訴委員會提交符合指明格式的上訴通知書,並須:
(a) 列明上訴理由,以及上訴所倚據的事實;
(b) 附有上訴人擬倚據的文件(如有的話)的複本;及
(c) 載有上訴人擬在有關聆訊中傳召的證人(如有的話)的詳情。
該人可循以下其中一種或多於一種方式,把填妥的上訴通知書遞交予上訴委員會,收件人為「私營骨灰安置所上訴委員會秘書」−
(a) 專人交付:收信地址及辦公時間如下 –
「私營骨灰安置所上訴委員會秘書」
香港黃竹坑業勤街23號THE HUB 11樓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6時(b) 郵遞:上述收件地址(郵箱1106號)
(c) 傳真:傳真號碼2556 2039
(d) 電郵:secretariat@pcab.hk
-
遞交了上訴通知書後,當中資料有所更改或補充時,怎麼辦?
申請修訂上訴通知書的上訴人須向審裁官提交書面要求,指明須予修訂的上訴通知書的部分和擬作出的修訂。上訴人須把該書面要求遞交給秘書,並向答辯人送達同一書面要求。修訂上訴通知書須取得審裁官或上訴委員會的許可。詳情載於《規則》第6條。
- 時限
-
可申請延展提交上訴通知書的期限嗎?
《條例》並沒有可延展提交上訴通知書的21日期限的條文。
雖然審裁官或上訴委員會可根據《規則》1.3條就《規則》(或任何指示或命令)所規定或批准,有關任何一方在上訴程序中作出任何作為的期限,延展或縮短該期限,但提交上訴通知書(《規則》第3.1條)和答辯人的回應(《規則》第4.1條)所述有關期限的條文則除外。 -
如何計算21日上訴限期的日數?公眾假期及惡劣天氣的日子會計算在內嗎?
公眾假日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應計算在該段為期21日的上訴期限之內。此外,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1)(b)條, 如一段期間的最後一天是公眾假日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期間包括隨後並非公眾假日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一天在內。 -
以不同方式遞交文件或通知予上訴委員會,送達及截止日期會否不同?
根據《條例》第107(2)條,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按照《條例》第107(1)條給予、發出或送達的通知、通告或其他文件,視為在以下日子給予、發出或送達:
(a) 如以專人交付 —— 將它如此交付當日的翌日;
(b) 如藉郵遞寄交 —— 將它寄出當日後的第二個工作日;
(c) 如藉傳真傳送 —— 將它傳送當日的翌日;或
(d) 如藉電郵傳送—— 將它傳送當日的翌日。
這適用於發牌委員會或食環署署長向某人發出的決定通知。
根據《條例》第107(4)條,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按照《條例》第107(3)條給予、提交或送達的通知、通告或其他文件,視為在以下日子給予、提交或送達:
(a) 如以專人交付 —— 將它如此交付當日的翌日;
(b) 如藉郵遞寄交 —— 將它寄出當日後的第二個工作日;
(c) 如藉傳真傳送 —— 將它傳送當日的翌日;或
(d) 如藉電郵傳送—— 將它傳送當日的翌日。
這適用於某人向上訴委員會提交的上訴通知書。
以下假設例子可供參考:
- 假設答辯人的決定通知於4月4日以郵遞(或掛號郵遞)寄出。
- 寄出決定通知當日(4月4日)後的第二個工作日(4月9日),將視為已向上訴人發出決定通知,除非有相反證據。
- 如提出上訴,須在發出決定通知當日後的21日內(即4月10日至4月30日),向上訴委員會提交上訴通知書︰
- (*) 如藉郵遞(或掛號郵遞)寄交 – 應不遲於4月26日寄出。除非有相反證據,寄出當日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即4月30日,見日曆上標示(iv)的限期)視為將上訴通知書提交上訴委員會。
- (#) 如以專人交付或藉傳真/電郵傳送 – 應不遲於4月29日交付或傳送。除非有相反證據,交付或傳送當日的翌日(即4月30日,見日曆上標示(iv)的限期) 視為將上訴通知書提交上訴委員會。
- 向上訴委員會提交上訴通知書的21日限期在4月30日屆滿。
-
發牌委員會向牌照申請人發出決定通知時,申請人正身處外地,未能親自在該決定通知發出的21日內提交上訴通知書。怎麼辦?
如該人未能親自提交上訴通知書,可授權代表在《條例》指定的21日期限之內,代為向上訴委員會提交上訴通知書。
- 送達文件
-
根據《規則》第5條,上訴人如欲就答辯人的回應作出答覆,除了向秘書遞交答覆陳述書(“答覆”),亦須將其答覆送達答辯人。為何秘書不代為將之轉交答辯人,而須由上訴人自行送達答辯人?
上訴人就答辯人的回應所作出的答覆,由上訴人一併遞交上訴委員會及送達答辯人,可令上訴個案得以盡快處理。這做法並非本上訴委員會獨有,其他一些上訴委員會也有相類似的做法。 -
上訴人已親身前往郵局投遞文件予上訴委員會,及後得知所投遞文件上所蓋的郵戳日期,是他前往郵局投遞文件之後的日期。上訴委員會數算期限以何者為準?
郵遞文件上所蓋的郵戳日期,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被視作給予、提交或送達的通知、通告或其他文件的其中一項時間證明。如上訴人可提出相反證據,可經秘書提交審裁官或上訴委員會考慮。
- 聆訊
-
上訴聆訊採用何種語言?
上訴聆訊可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進行,視乎上訴委員會認為何者適當而定。任何人士如欲以中文以外的語言向上訴委員會陳詞,須以書面方式預先通知秘書。詳情載於《規則》第25條。 -
如上訴人未能在上訴聆訊的預定舉行時間出席聆訊,上訴委員會可否繼續進行聆訊?
可以。根據《條例》第86(4)條,如上訴的任何一方,在沒有提出合理因由的情況下,於擇定的上訴聆訊日期,沒有出席該聆訊,則上訴委員會可—
(a) 逕行聆聽有權出席該聆訊的任何其他方的陳詞;及
(b) 在不聆聽缺席一方的陳詞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秘書發出的上訴聆訊通知書,亦會提醒上訴各方上述規定。 -
如上訴人因事未能在上訴聆訊的預定舉行時間出席聆訊,可否申請將上訴聆訊延期?
根據《規則》第1.3條,審裁官或上訴委員會可延展期限,這包括將上訴聆訊延期。
若上訴人申請將上訴聆訊延期,應在事前向審裁官提出書面要求(指明擬延展時間及列明有關理由),以供考慮。方式是把該份書面要求遞交給秘書,並向答辯人送達同一書面要求。延展期限的指示或命令也可在經各方書面同意後而作出。
- 旁聽聆訊
- 裁決
-
處理一宗上訴至宣布裁決,需時多久?
上訴委員會必須公平公正及客觀持平地處理每宗上訴,秉持程序公義,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決。在上述大前提下,上訴委員會會盡力迅速和合乎經濟效益地完成每宗上訴的聆訊及裁決。
《條例》及《規則》就個別上訴程序設有合理的時限,例如上訴人提交上訴通知書、答辯人提交回應、上訴人提交答覆,而上訴各方也可申請就另一方的狀書提供進一步詳情等。此外,也需計及排期聆訊及撰寫裁決書所需的時間。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及複雜程度各異,因此所需的處理時間也難以一概而論。
-
上訴人如何得知上訴委員會的裁決?
上訴委員會就任何上訴作出的裁決,須由審裁官以書面宣布,並列明作出該裁決的理由,以及該裁決的生效日期。秘書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上訴各方送達上訴委員會裁決的複本。
詳情請參看《規則》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