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条例》」指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630章);
- 「上诉委员会」指根据《条例》第83(1)条所设立的私营骨灰安置所上诉委员会;
- 「《规则》」指根据《条例》第91(1)条所订立的上诉委员会《实务及程序规则》;
- 「上诉」指申请人或指明文书持有人就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或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作出《条例》第84(1)条所述的任何决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诉;
- 「上诉人」指提出上诉的申请人或指明文书持有人,视属何者而定;
- 「发牌委员会」指根据《条例》第8(1)条所设立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
- 「食环署署长」指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
- 「答辩人」指发牌委员会或食环署署长,视属何者而定;
- 「指明文书」指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及
- 「秘书」指根据《条例》第83(6)条所委任的上诉委员会秘书。
- 关于上诉委员会
- 提出上诉
- 时限
- 送达文件
- 聆讯
- 关于上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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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委员会委员团的组成?
上诉委员会目前有22名委员团成员,包括1名主席、3名副主席及另外18名委员。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委员具资格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委员团成员来自不同专业界别,并具备参与公共和社会服务经验(包括其他上诉委员会/审裁处)。 -
有多少名委员团成员聆讯每宗上诉?
为聆讯上诉,上诉委员会由1名主持上诉聆讯的审裁官,以及4名由该审裁官挑选的委员团成员组成。根据《条例》第83条及第85条,审裁官必须由具资格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的上诉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团成员担任。如主席/副主席/委员团成员在有关上诉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则不得担任审裁官。如委员团成员在有关上诉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则审裁官不得挑选该成员聆讯该宗上诉。
- 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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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人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逾期(在2018年3月29日后)向发牌委员会递交指明文书的申请,而发牌委员会根据《条例》第14(6)条决定拒绝考虑该逾期申请,该申请人可否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申请人或指明文书持有人可就《条例》第84(1)条所述的发牌委员会或食环署署长的决定,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条例》第84(1)条所列的决定并不包括《条例》第14(6)条所作的决定。故此,若逾期申请遭发牌委员会拒绝,申请人不能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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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如何提出上诉?
该人须以书面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符合指明格式的上诉通知书,并须:
(a) 列明上诉理由,以及上诉所倚据的事实;
(b) 附有上诉人拟倚据的文件(如有的话)的复本;及
(c) 载有上诉人拟在有关聆讯中传召的证人(如有的话)的详情。
该人可循以下其中一种或多于一种方式,把填妥的上诉通知书递交予上诉委员会,收件人为「私营骨灰安置所上诉委员会秘书」−
(a) 专人交付:收信地址及办公时间如下 –
「私营骨灰安置所上诉委员会秘书」
香港黄竹坑业勤街23号THE HUB 11楼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下午6时(b) 邮递:上述收件地址(邮箱1106号)
(c) 传真:传真号码2556 2039
(d) 电邮:secretariat@pcab.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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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了上诉通知书后,当中资料有所更改或补充时,怎么办?
申请修订上诉通知书的上诉人须向审裁官提交书面要求,指明须予修订的上诉通知书的部分和拟作出的修订。上诉人须把该书面要求递交给秘书,并向答辩人送达同一书面要求。修订上诉通知书须取得审裁官或上诉委员会的许可。详情载于《规则》第6条。
-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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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延展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期限吗?
《条例》并没有可延展提交上诉通知书的21日期限的条文。
虽然审裁官或上诉委员会可根据《规则》1.3条就《规则》(或任何指示或命令)所规定或批准,有关任何一方在上诉程序中作出任何作为的期限,延展或缩短该期限,但提交上诉通知书(《规则》第3.1条)和答辩人的回应(《规则》第4.1条)所述有关期限的条文则除外。 -
如何计算21日上诉限期的日数?公众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会计算在内吗?
公众假日或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应计算在该段为期21日的上诉期限之内。此外,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1)(b)条, 如一段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公众假日或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该期间包括随后并非公众假日或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一天在内。 -
以不同方式递交文件或通知予上诉委员会,送达及截止日期会否不同?
根据《条例》第107(2)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按照《条例》第107(1)条给予、发出或送达的通知、通告或其他文件,视为在以下日子给予、发出或送达:
(a) 如以专人交付 —— 将它如此交付当日的翌日;
(b) 如藉邮递寄交 —— 将它寄出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c) 如藉传真传送 —— 将它传送当日的翌日;或
(d) 如藉电邮传送—— 将它传送当日的翌日。
这适用于发牌委员会或食环署署长向某人发出的决定通知。
根据《条例》第107(4)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按照《条例》第107(3)条给予、提交或送达的通知、通告或其他文件,视为在以下日子给予、提交或送达:
(a) 如以专人交付 —— 将它如此交付当日的翌日;
(b) 如藉邮递寄交 —— 将它寄出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c) 如藉传真传送 —— 将它传送当日的翌日;或
(d) 如藉电邮传送—— 将它传送当日的翌日。
这适用于某人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的上诉通知书。
以下假设例子可供参考:
- 假设答辩人的决定通知于4月4日以邮递(或挂号邮递)寄出。
- 寄出决定通知当日(4月4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4月9日),将视为已向上诉人发出决定通知,除非有相反证据。
- 如提出上诉,须在发出决定通知当日后的21日内(即4月10日至4月30日),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上诉通知书︰
- (*) 如藉邮递(或挂号邮递)寄交 – 应不迟于4月26日寄出。除非有相反证据,寄出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4月30日,见日历上标示(iv)的限期)视为将上诉通知书提交上诉委员会。
- (#) 如以专人交付或藉传真/电邮传送 – 应不迟于4月29日交付或传送。除非有相反证据,交付或传送当日的翌日(即4月30日,见日历上标示(iv)的限期) 视为将上诉通知书提交上诉委员会。
- 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上诉通知书的21日限期在4月30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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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牌委员会向牌照申请人发出决定通知时,申请人正身处外地,未能亲自在该决定通知发出的21日内提交上诉通知书。怎么办?
如该人未能亲自提交上诉通知书,可授权代表在《条例》指定的21日期限之内,代为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上诉通知书。
- 送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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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则》第5条,上诉人如欲就答辩人的回应作出答复,除了向秘书递交答复陈述书(“答复”),亦须将其答复送达答辩人。为何秘书不代为将之转交答辩人,而须由上诉人自行送达答辩人?
上诉人就答辩人的回应所作出的答复,由上诉人一并递交上诉委员会及送达答辩人,可令上诉个案得以尽快处理。这做法并非本上诉委员会独有,其他一些上诉委员会也有相类似的做法。 -
上诉人已亲身前往邮局投递文件予上诉委员会,及后得知所投递文件上所盖的邮戳日期,是他前往邮局投递文件之后的日期。上诉委员会数算期限以何者为准?
邮递文件上所盖的邮戳日期,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被视作给予、提交或送达的通知、通告或其他文件的其中一项时间证明。如上诉人可提出相反证据,可经秘书提交审裁官或上诉委员会考虑。
- 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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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聆讯采用何种语言?
上诉聆讯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进行,视乎上诉委员会认为何者适当而定。任何人士如欲以中文以外的语言向上诉委员会陈词,须以书面方式预先通知秘书。详情载于《规则》第25条。 -
如上诉人未能在上诉聆讯的预定举行时间出席聆讯,上诉委员会可否继续进行聆讯?
可以。根据《条例》第86(4)条,如上诉的任何一方,在没有提出合理因由的情况下,于择定的上诉聆讯日期,没有出席该聆讯,则上诉委员会可—
(a) 迳行聆听有权出席该聆讯的任何其他方的陈词;及
(b) 在不聆听缺席一方的陈词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秘书发出的上诉聆讯通知书,亦会提醒上诉各方上述规定。 -
如上诉人因事未能在上诉聆讯的预定举行时间出席聆讯,可否申请将上诉聆讯延期?
根据《规则》第1.3条,审裁官或上诉委员会可延展期限,这包括将上诉聆讯延期。
若上诉人申请将上诉聆讯延期,应在事前向审裁官提出书面要求(指明拟延展时间及列明有关理由),以供考虑。方式是把该份书面要求递交给秘书,并向答辩人送达同一书面要求。延展期限的指示或命令也可在经各方书面同意后而作出。
- 旁听聆讯
-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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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一宗上诉至宣布裁决,需时多久?
上诉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及客观持平地处理每宗上诉,秉持程序公义,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决。在上述大前提下,上诉委员会会尽力迅速和合乎经济效益地完成每宗上诉的聆讯及裁决。
《条例》及《规则》就个别上诉程序设有合理的时限,例如上诉人提交上诉通知书、答辩人提交回应、上诉人提交答复,而上诉各方也可申请就另一方的状书提供进一步详情等。此外,也需计及排期聆讯及撰写裁决书所需的时间。由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及复杂程度各异,因此所需的处理时间也难以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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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如何得知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上诉委员会就任何上诉作出的裁决,须由审裁官以书面宣布,并列明作出该裁决的理由,以及该裁决的生效日期。秘书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上诉各方送达上诉委员会裁决的复本。
详情请参看《规则》第27条。